欧洲法院裁定:

企业过失足以承担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罚款责任

企业在发生数据保护违规时,可以被处以罚款——即使无法证明某个具体员工存在不当行为。只要法人本身(例如因合规不足)存在过失,企业仍须承担支付义务。

该案源于欧洲法院(EuGH,2023年12月5日判决,案号C-807/21 - Deutsche Wohnen)对房地产公司 Deutsche Wohnen SE 的罚款程序。该公司自2021年起属于 Vonovia SE。2020年,柏林数据保护专员对Deutsche Wohnen处以约 1450万欧元罚款,原因是其长期存储租户的个人数据,超过了必要期限。

在诉讼过程中,柏林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交了基本性问题:如果企业违规,但无法将过失归因于某个具体员工,企业是否仍应对数据保护违规负责?

欧洲法院现已裁定:

  • 企业在违反欧洲数据保护法时,并不需要像在德国《行政违法法》(OWiG)下那样,必须证明某一具体员工存在失误;
  • 相反,只要负责的法人(即企业本身)至少存在过失行为,就足以作为处以罚款的理由;
  • 这一标准与欧盟竞争法中的广泛责任原则相一致;
  • 关键在于:从企业的整体组织与合规措施来看,其员工整体上是否本应知晓相关违规事实。

接下来,由各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欧洲法院设定的广泛责任范围进行细化。

该判决再次提醒企业:

  • 必须认真审查自身的数据保护管理体系;
  • 加强员工在数据保护规定方面的培训与意识提升;
  • 特别要注意,罚款金额会根据企业的经济实力来衡量,对于企业集团而言,并非仅以某一子公司的营业额为基准,而是参考整个集团的总营业额。

如您对任何数据保护相关问题有疑问,我们的数据保护团队随时乐意为您提供支持。